|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组建的事业机构。
第二条:中心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行动准则;以推动我国营养事业,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1、 研究营养与人口、营养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关系,从宏观角度提出发展政策建议;
2、 参与研究营养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3、 研究促进营养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市场规范措施;
4、 协助营养事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工作;
5、 承担联合国儿基会部分技术援助项目协调任务;
6、 开展有关教育、宣传、推动活动;
7、 协助营养企业进行发展战略、市场调研、企业诊断;
8、 承担政府、国际组织、社会团体等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二章 理事会和理事
第四条:中心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领导机构。
第五条:中心理事会由理事单位代表和个人理事两部分人员组成。单位理事主要来自相关的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企业组织;个人理事主要是著名专家学者和对营养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士。
第六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一)审定中心宗旨和工作计划;
(二)听取、审定中心工作报告;
(三)沟通、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四)选举常务理事;
(五)中心重要人事任免。
第七条:理事拥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享受中心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参加中心和理事会组织的会议及各项活动;
(三)向理事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提出批评;
(四)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要求理事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理事拥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
(二)执行决议;
(三)监督检查;
(四)办理理事会委托事项。
第三章 常务理事会和常务理事
第九条:为保证理事会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并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常务理事通过选举从理事中产生。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每两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除拥有理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外,还拥有参加常务理事会议的权利。
第四章 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十五条:中心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并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理事长若干名。
第十六条: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和副理事长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可由理事长提名一位副理事长担任常务副理事长。
第五章 名誉理事长、顾问
第十八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设荣誉职务,包括名誉理事长、顾问。
第十九条:名誉理事长和顾问通常由有威望的领导同志或著名人士担任,采取理事会推荐、本人同意的方式确定。
第六章 领导和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常务副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非常务副理事长根据分工协助理事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中心主任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中心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本着小机构、大网络的原则,中心内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职能组。
第二十三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中心可聘请有关专家和人士组成若干专业性委员会,共商营养工作大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理事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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